重庆车市
“五一”假期驾车出行,警惕“隔夜酒驾”
发布日期:2025-05-04
编辑:edito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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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驾”是指驾驶人前一天夜里或凌晨饮酒,休息一段时间或一个晚上后,自以为酒醒了便开车上路,但实际上其体内的酒精并未代谢干净,此时开车可能属于酒驾甚至醉驾。为保障节日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市公安局交巡警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将持续开展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严查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现将查处的部分“隔夜酒驾”案例进行曝光,请广大驾驶人警惕此类“隐形酒驾”。

案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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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某驾驶渝B****号小型轿车从云阳县城往万州方向行驶,在云阳收费站上道口内广场被云阳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6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唐某表示,前一晚喝了2杯白酒。想着喝完酒已经睡了一觉,便侥幸开车上路,没想到在高速收费站上道口就被查。民警对唐某饮酒驾车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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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冉某某驾驶渝AG8***号皮卡车从万州往云阳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万州收费站时,被万州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冉某某表示,前一晚与朋友聚餐,喝了1杯白酒,7、8瓶啤酒。自认为已经清醒了,便驾车出行。民警对冉某某饮酒驾车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对冉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处罚款2000元。

案列三

640 (2)

近日,陈某驾驶渝F2****号小型轿车在云阳收费站上道口时,被云阳大队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陈某表示,前一晚喝了几瓶啤酒和部分白酒,早上醒来觉得自己状态还可以,便准备驾车上高速。经核查,陈某于2015年6月10日因饮酒驾驶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查获,因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重庆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五一”假期,亲朋好友聚餐聚会、自驾出游增多,为了您和家人的安全,喝酒后必须保持充足睡眠,彻底醒酒,防止“隔夜酒驾”、“隔餐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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